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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其擇定具有資格之民間 汽車業者,是否宜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招標方式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 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09.04. 法九十律字第0298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9月4日
    主旨: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其擇定具有資格之民間
       汽車業者,是否宜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招標方式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年八月三日台審部壹字第九0四六六九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
       或個人辦理(第一項)。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第二項)。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三項)。」係以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為規範對象。關於公路監理機關就汽車定期
       檢驗業務,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七條規
       定,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此一檢驗並由代辦檢驗單位出具檢驗紀錄,經檢驗
       不合格車輛,應於一定期限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逾期或覆檢不合格者,吊扣牌照,
       已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之移轉,屬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委託」,前經本部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法九十律字第0二四四三八號函復貴部在案。
     三、關於公權力移轉之委託方式究應以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為之,宜由行政機關斟酌委託
       事項及相關法規規定而定。本件交通部公路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
       驗,如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為之,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行政契約當
       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
       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又查
       交通部公路局現行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係依「汽車委託檢驗
       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故如政策上決定以競爭方式決定該受委託辦理檢驗之民間汽
       車修理業者(即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可循修正上開辦法之途徑,俾此項委託程序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程序(即「公告」與「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法務部90.09.04. 法九十律字第0二九八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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