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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公文電子交換透過郵局傳送之適法性問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0.10.15. (90)法律字第0006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主旨:關於公文電子交換透過郵局傳送之適法性問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
       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
       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次依上揭規定授權所訂定之「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
       業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電子交換,係指將文件資料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
       網路,予以傳遞收受者。」查本件公文電子交換透過郵局傳送係由交寄機關將公文經
       電子交換至郵局,由郵局確認該機關電子簽章後列印成紙本公文,再以人工郵遞方式
       送交收文機關、其他人民團體及民眾,並非由機關直接透過電腦系統及電信網路傳遞
       予收受者,核與上開辦法規定之「電子交換公文」定義不符,應屬一般紙本公文,依
       公文程式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仍應蓋用機關印信或簽署,故該等公文如未經機關
       蓋印,是否具備公文書之要件及其真偽性之辨認等,均有待商榷。
     三、又本件交通部郵政總局擬推行之公文傳遞業務,與一般傳統紙本公文容有不同。其構
       想係運昇便民服務品質,實與政府刻正推動之電子化政府目標相符。宜請貴會建議行
       政院考量修正公文程式條例之可行性,俾利政府機關靈活運用公文製作並提昇行政效
       能。(法務部90.10.15. (90)法律字第000六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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