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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用地經營超市,違反「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12.25. (90)法律字第0456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主旨:關於郭○裕先生等所有之鹿港鎮鹿鳳段九二九地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營超市,違
反「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按行政罰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參
照)。又數人參與實施行政不法之行為者,學說上稱之「多數犯」,應依參與行為之
作用與可非難之程度,各別處罰之(洪家殷著「行政秩序罰論」,八十七年二月初版
,第一三九至一四0頁參照),前經本部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法八十九律字第0二0二
九二號函釋在案,此乃本部本於法規諮商機關之立場,參酌學說理論所持之法律見解
。本件有關共有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涉及土地所有權人不只一人,是否
對全體土地共有人及違規者皆須處以罰鍰疑義,仍請參酌本部上開函之意旨依職權調
查並認定之。(法務部90.12.25. (90)法律字第0四五六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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