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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史館可否本於職權訂頒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為預算執行之法源依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12.28. (90)法律字第0459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主旨:關於貴館函詢能否本於職權訂頒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為預算執行之法源依
       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
       組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指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又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
       織,應以法律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所明定。貴館及貴館所設臺灣文
       獻館,核屬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政機關,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
       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
       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一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
       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
       定。(第二條第一款)」依前開說明,貴館及貴館臺灣文獻館既均為行政機關,自得
       各就其機關內之業務處理方式訂定行政規則。本件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原訂有「臺灣省
       政府獎勵出版文獻書刊獎勵金發給要點」及「臺灣省政府獎勵辦理推廣臺灣歷史文化
       研究活動申請獎勵金作業要點」,核其內容,係關於獎勵金之發給及其作業事項,尚
       無剝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故以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關於業務處理
       方式之行政規則定之,尚無不可。惟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改隸後,宜由業務及預算承
       受機關重新訂頒。上開二要點既非屬本法所定法規命令,自無須踐行本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所定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亦無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送立法院備查,併此
       敘明。(法務部90.12.28. (90)法律字第0四五九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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