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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黃○虎在臺南縣為候選人站臺助講事件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90.12.31. (90)法律字第0449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主旨: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黃○虎在臺南縣為候選人站臺助講事件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羆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
       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
       項:一、......。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2項。」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各級選舉委
       員會行使職權時,應超出黨派以外,秉持公平正直之立場,依據法令行事之謂。另中
       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三
       、關於......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之監督事項。四、關於......縣(市)長..
       ....選舉、罷免事務及監督事項。」準此,為特定候選人助講之行為外觀,雖非行使
       職權,惟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立法委員、縣長等相關選舉事務及監督事項,若嗣後相
       關個案提報該委員會討論時,難謂不影響其職權行使之公正性。故為保持超然立場並
       公正行使職權,該會委員自不宜為特定候選人站臺助講,而有失公允。至於本件黃委
       員○虎為臺南縣候選人站臺助講事件,究應如何處理,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
       酌之。
     三、另違反選罷法第八條第六項之規定者,本法雖未定有處罰或失權效果之規定,惟尚難
       據此認定屬訓示規定而不予遵守,併此敘明。(法務部 90.12.31.(90)法律字第0
       四四九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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