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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北市政府所屬工務局工程員利用公餘時間拍攝作品獲取報酬,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
關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1.09. 法律字第0090045834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9日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台北市政府函為其所屬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廖○川,利用公
餘時間拍攝作品,於完成後,提供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獲取報酬,是否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九十法一字第二○八三七八八號書函。二、按民法第四百
九十條第一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工作,他方俟工
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件依來函所附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
程員廖○川與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二份合約書內容觀之,廖員為該公司拍攝
VHS工程紀錄片,並於影片完成經審核認可後,獲得該公司給付之酬勞,上開合約
書之法律性質宜屬民法規定之承攬契約。另依本件所附廖員與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之買賣合約書所載工程紀錄片之拍攝工作,期間自八十四年迄八十九年,長達五年
之久,究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
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仍請 貴部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斟酌立法意旨及相
關先例,釐清「業務」之概念後審認之。
三、承辦人及電話:劉佐國,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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