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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臺九十財字第075083號函公告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 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該項第一款「 菸、酒、捲菸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刪除,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1.10. (九十一)法檢決字第00900494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10日
    主旨: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臺九十財字第075083號函公告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
       二條第四項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該項第一款「
       菸、酒、捲菸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刪除,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九十財字第 0750833號函辦理。(法務部91.01.10
       . (九十一)法檢決字第00九00四九四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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