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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2.06. 法律決字第0910052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2月6日
    主旨:關於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一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九○) 署人考字第○九○○○一六五三一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九一) 秘台廳行二字第○三五二七號
       函略以:「按本院釋字第二六二號解釋明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
       法行之』。其理由書中並指出:『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
       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職或武職公務員作不同之規定。因此,監察院如就軍
       人違法或失職行為成立彈劾案時,自應將該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議,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監察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即係依
       此意旨所為之規定。至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除彈劾案成立
       者外,為維護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合一,確保統帥權及軍令之貫徹執行,其懲罰仍
       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故現役軍人違法失職,如屬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八條規定
       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且未經監察院彈劾者,其懲罰即仍應依該法行之。至於現
       役軍人之其他違法失職情事,如未經監察院彈劾時,是否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議,應本於權責辦理。」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四、承辦人及電話:黃慶元,○二-二三七五二○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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