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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令疑義釋答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2.20. 法律字第09100014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2月20日
    主旨:關於 貴會為應業務需要,擬將部分違反漁業法案件以「行政執行法」第四章有關「
       即時強制」規定,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助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九0)農漁字第九0一二三四七0三號函。
     二、按本件有關限制漁船或船員出港之行為,屬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而為法律保留之範
       圍,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始可為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
       款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另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四
       三號等解釋參照)。準此, 貴會主管之漁業法及授權訂定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等法
       規之相關規定,是否含有禁止規範之存在而得以解為漁船或船員依法在一定情況下負
       有不得在出港之漁船工作或不得出港之不作為義務,宜請 貴會本於職權就主管法規
       先予聲請。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可否直接依據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以達成相同目的,
       亦請另洽該署研商,合先敘明。
     三、如經 貴會認定主管法規含有上述禁止規範之存在,則漁船或船員違反該不作為義務
       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得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之。至因礙於人力
       不足及設備缺乏而需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予以協助限制出港之行為,依行政程序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規定分別有權限委託及職務協助二種方式。前者,係指行
       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
       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者,如權限有移轉之必要而無上開權限移轉之依據,
       建請儘速修訂相關法規,以為因應;後者,則指行政機關為達成其任務,請求另一行
       政機關在後者權限範圍內,給予必要之協助,而未變更或移轉事件管轄權之謂(參照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七版,頁一九一)。
     四、如經 貴會認定主管法規未含有上述禁止規範之存在,漁業主管機關因而欠缺限制出
       港之法律依據者,亦無從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限制出港之職務協助或將其權限時
       委託。準此,貴會如認為貫徹維持漁業秩序之漁政管理目的而有限制漁船或船員出港
       之必要,仍請儘速修法因應為宜。
     五、又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
       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則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立法
       目的,對於維持漁業秩序之職掌事項,如符合前開發動即時強制之件者,自得本於法
       定職權為即時強制而限制其出港。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執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及海
       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五條有關安全檢查之規定事項,如亦有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
       或避免急迫危險情事,而符合前開發動即時強制之要件者,自亦得本於法定職權為即
       時強制而限制其出港,不待漁業主管機關之權限委託或請求職務協助。(法務部91.0
       2.20. 法律字第0九一000一四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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