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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 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04.01. 法律字第09100109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1日
    主旨: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
       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臺內地字第0九一00六二九八八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
       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
       項而涉及國家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上開規定意旨,僅指該條項
       所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惟本法之實體規定仍有其適用。換言之,行政機關
       訂定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機密或安全之法規命令,仍應適用本法
       之實體規定。查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旨在督促行政機關對於現行實務上行政命
       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授
       權訂定之依據,係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應屬實體規定。合先說明。
     三、次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法規命令,須同時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
       僅符合上開要件之一者,尚不屬之。準此,本法所稱法規定命令,不包括依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七條所定之職權命令。至於職權命令於本法施行後,是否有保留之必要乙節
       ,查無論就本法之規定、因應多元化之行政實務、現行相關法制之配套措施、目前法
       制逐趨完備之情形與現行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等層面而言,應認宜有保留之必要,前
       經本部研提意見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在案。惟職權命令亦非毫無限制,如其違反法律
       保留原則,對外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則不許之,應依本法第一百七十四
       條之規定意旨檢討修正之。又該條所稱之「命令」,並不限於職權命令,尚包括法規
       命令在內。申言之,職權命令及無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例如概括授權訂定之施
       行細則)規範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均有其適用。至於僅具規範機關內部秩序
       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行政規則替代之,以符
       實際需求。
     四、綜上所述, 貴部訂定之「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
       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因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均非屬法規命令,並無疑義。
       至上開二項命令究屬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應視其具體規定內容而定。倘已涉及人民
       權利義務而對外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不宜仍以職權命令形式規定之,應以
       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具體明確之授權訂定之依據;俏其內容僅屬規範機關內部秩
       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行政規則替代之即可
       。(法務部 91.04.01.法律字第0九一00一0九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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