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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田水利會職員已領退休金者是否符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之排除對象疑義
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1.11.04. 法律字第09100401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4日
主旨:有關農田水利會職員已領退休金者是否符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之排除對象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台內社字第○九一○○三一四七三號函。
二、按我國公務員概念,依其範圍之廣狹,學理上將之分為下列四種:(一) 最廣義之
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如刑法第十條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此範
圍最為廣泛。 (二) 廣義之公務員,如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其以是
否受有「俸給」為判斷標準,故不論文職、武職或公營事業人員均屬之。 (三)
狹義公務員,此為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概念,乃自廣義之公務員概念中,扣除聘任人
員後所餘之文、武職人員。 (四) 最狹義公務員,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五條之公
務員 (翁岳生編著「行政法」二○○○版上冊第三五一頁參照) 。次查有關農田
水利會人員之任用,不須送經銓敘部審定,自非公務人員退休法所稱之退休公務人員
(銓敘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部退四字第○九一二一八三一九三號書函參照)
,至於本件農田水利會職員已領退休金是否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之排除對象,宜由主管機關參酌上開說明及該條例立法目的本於職權審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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