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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該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及該會北區、中區、南區、東區糧食
管理處暫行編制表無須辦理修正作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1.12.30. 院臺規字第0910068054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本院農業委員會就該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以下稱本規程)及
該會北區、中區、南區、東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編制表(以下稱各區糧管處暫行編制表
)無須辦理修正作業,並副知本會一案,茲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1年12月24日會綜字第0910027225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應…並即送立法院。」又行政程序法第 157條第3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
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且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註:本注意事項於93.10.
22修正名稱為「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參之五規定:「各部、會、處
、局、署依法律授權或本於職權所發布之法規命令,於發布後應將發布文號、日期、
法規全文,副知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列管。」查本院農委會前於91年 3月29日修正發布
本規程及各區糧管處暫行編制表,據本件貴會復該會函所陳該案確經考試院第 9屆第
258次會議決議准予修正備查,無須再辦理修正作業云云。惟查本案於發布後既經考
試院修正,則該院修正後內容已與上開本院農委會91年 3月29日發布內容有所不同,
則在法制作業上,即應就「再行修正發布」或「更正」二者,採行其一,並均應依首
揭規定程序辦理。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修正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8條第 3項:「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之者外,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
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之規
定,送考試院核備案,均有相同情形,應有統一作業程序,以利遵行。
正本: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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