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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復銓敘部擬將公營事業純勞工排除於「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行正院八十四年五月
十六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一七二七八號函釋有無變更之必要意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4.25. 法律字第0九二00一五五三六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25日
主旨:有關銓敘享擬將公營事業純勞工排除於「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範圍,函詢行政院八
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一七二七八號函釋有無配合辦理變更之必要,奉
示交貴部會商相關機關研提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台內民字第○九二○○○四○三三號函。
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
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既經銓敘部研究認為
不包括公營事業純勞工身分者,亦即公營事業純勞工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則旨揭行
政院函即失其附麗,除其別有法規依據外,似有變更之必要。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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