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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之「法令」是否包括行政規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6.18. 法檢字第09200223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18日
主旨: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之「法令」是否包括行政規則?是否包括機關採購合
約(例如採購合約所附規範契約當事人之『施工標準規範一般規範』)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北昱(濤)字第九二0五二二0一號函。
二、有關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四款、第五款圖利罪,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即將違背法令之「法令」定義為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行政規則與契約條款,因與上開立法
理由所稱「法令」。至於其行為是否另構成刑法背信罪、偽造文書罪嫌,仍應視個案
情形判斷之。(法務部 92.06.18. 法檢字第0九二00二二三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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