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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農田水利會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08.07. 法律字第0九二00三0六七五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7日
    主旨:關於水利法第十二條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設立農田水利會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九二○○○二七○七號函。
     二、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條規定:「本通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該會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似無疑義。次按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究為所指?宜探求該條項之立法原旨,準此,本件農田水利會如係屬公共事
       業,其依災害防救法擬定之「水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究應由何機關核定,依上開說
       明,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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