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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2.10.23. 院臺財字第0920056338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主旨: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說明:
     一、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附件: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丙 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
       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但報
       運進口第五款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本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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