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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否可行使罷工權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2.11.24. 法律字第0920046456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主旨: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否可依工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使罷工權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勞資三字第0九二00五九五一八號書函。
二、按工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
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雖未明文排除公務員
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適用,惟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
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但書
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從優適用法律之規定,其「勞動條件」並不包括罷工權在內(本部
七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一二四六二號函參照)。復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第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第二十四條規定: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綜
上所述,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雖可加入工會,但在現行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之前,不
得參加罷工。準此,行政院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臺七十九勞字第三七五二七號函釋
意旨似應予維持。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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