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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有關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是否適用公務員 服務法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6.18. 法律字第09300232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18日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是否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部法一字第0九三二三七一九九九號書函。
     二、有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與該機關之法律關係
       為何乙節,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效
       果為斷,其判別標準,除依其所依據之法規規定外,依學者通說,原則上似應以契約
       標的為準,如仍無法解決其法律性質時,則兼採契約目的加以衡量(吳庚著「行政法
       之理論與實用」,九十二年十月增訂八版,第四二三頁參照)。準此,本件契約之性
       質究屬公法或私法,宜由權責機關就該僱用契約書所載之具體內容個別審認之而定。
       惟該契約之屬性為何,與依該契約僱用之人員是否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乙節,是否
       有必然關係,不無斟酌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至於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人員時,是項經費是否屬司
       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五九號解釋所稱「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範疇乙節,事
       涉公務人員俸給法令之解釋及適用,宜由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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