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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桃園縣龍潭鄉「○○藥用植物園」開發案「位處森林區,得否免除
管除管制開發」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08.30. 法律字第093003282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30日
主旨:有關貴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桃園縣龍潭鄉「○○藥用植物園」開發案「位處森林區
,得否免除管除管制開發」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營建署九十三年八月二日營署綜字第0九三二九一二五0九一號函。
二、按區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或增加其負擔,
且不涉及個別變更,其性質為法規命令非行政處分(司法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理由
書參照),依來函資料所述,本件桃園縣龍潭鄉「○○藥用植物園」開發案案址位於
「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範圍內,該計畫之性質是否為法規命令,及八
十九年八月一日公告為「森林區」,同年九月二十一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之行為是否
為該法規命令發布之一部分,均宜先予釐清。
三、次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
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
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有關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惟在人民提
出申請後,則有上開「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來函所詢桃園縣政府八十七年八月二
十四日受理該縣龍潭鄉「○○藥用植物園」開發案得否免除管制開發,如八十九年八
月一日公告為「森林區」屬法規命令,請依上開「從新從優」原則審酌之。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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