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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起算日
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10.05. 法律決字第093003936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5日
主旨: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設有戶籍滿十年」之
起算日是否以連續計算為要件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陸法字第0九三00一六0二二號書函。
二、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
不在此限。」、「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
期間之末日。」,為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明定。又上開有關期間
計算之規定,係屬普通規定;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即日起算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旨揭所詢疑義,涉及戶籍法與其他法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解
釋與適用問題,請另洽詢內政部與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之意見。
正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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