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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縣政府函為白河鎮公所有關「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納骨塔之寺廟、石 灰工廠、疏濬之沙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疑義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10.06. 法律決字第0930039723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6日
    主旨:臺南縣政府函為白河鎮公所有關「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納骨塔之寺
       廟、石灰工廠、疏濬之沙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授中民字第0九三000六六七一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
       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關於國
       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所明定。上開所稱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
       等四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七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臺(七四)組一字第0八一號書函參
       照。)次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各一人,受鄉
       (鄉、鎮、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村里長如基於授權或
       內部分工,由其依法作成行政處分,而以鄉、鎮、區公所名義行文,並無不可。合先
       敘明。
     三、本件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疏濬之砂石車
       要求地方回饋金?關鍵在於地方回饋金性質及其請求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為何?以
       行政處分或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由於來函並未述及請求之依據,是以,本件村里長
       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疏濬之砂石車要求地方回
       饋金,來函未敘明具體事實,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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