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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受理時間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3.12.08. 法律字第093004764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8日
主旨:關於○○大學申請變更之嘉義縣○○鎮「○○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受理時間疑
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營署綜字第0九三二九一六五八三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
為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第一項)。人民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之
機關提出申請(第二項)。」該條第二項規定係在關於無管轄機關將具有法定期間限
制人民申請事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所生效果之規範,俾免人民因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
申請而遲誤法定期間,故如人民申請事件無法定期間之限制,則無該條第二項之適用
。來函所詢○○大學申請變更之嘉義縣○○鎮「○○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依區域
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並無應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請之規定,依上所述,並無首揭法條
第二項適用之問題。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葉○○、(0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一。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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