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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政治獻金法第 7條所稱「主要成員」之認定範圍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4.20. 法律字第094001208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20日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至第10款所稱「主要成員」範圍應如何
       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 3月28日台內民字第0940003661號函。
     二、按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至第10款係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 2所
       定,且二者立法意旨均係在避免外國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人民以政
       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準此,政治獻
       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至第10款所稱「主要成員」範圍,似宜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45條之 2所稱「主要成員」一致為宜。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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