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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第 7 條所稱「主要成員」之認定範圍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4.20. 法律字第0940011059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20日
主旨:貴部函詢有關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所稱「主要成員」範
圍應如何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3 月 28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3661 號函。
二、按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係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5 條之 2 所定,且二者立法意旨均係在避免外國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
地區人民以政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
準此,政治獻金法第7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所稱「主要成員」範圍,似宜
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 2 所稱「主要成員」一致為宜。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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