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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地方自治權限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7.05. 法律字第09400246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5日
    主旨:關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日期之擇定,是否地方自治權限範圍等疑義,本部廳見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94 年 6 月 27 日中選法字第 0943500108 號函。
     二、按我國地方自治制度,除憲法及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外,以地方制度法為依歸,而
       有關選舉罷免制度,就憲法第 130 條、第 133條及第 134 條等規定以觀,除憲法
       及增修條文已有之定外,均明文規定須以法律定之,準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
       下簡稱選舉罷法),係就中央與各級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為統一之規定;地方制
       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9 條第 1 項第 1款及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僅規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各該級地方
       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至於選舉罷免等事務之規範仍應優先適用選罷法之規定,似無
       侵害地方自治權限之問。合先敘明。
     三、又貴會依選罷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本即有權監督省、縣(市)及鄉(鎮、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
       、村里長選舉,此係屬於上下級機關間之監督,包括適法性及妥當性監督,與中央政
       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適法性監督有別,貴會本於上級機關之地位,並以具有公益上
       之理由介入下級機關之管轄權限為妥當性之監督,尚無不許理。
    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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