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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立即依法裁罰,係因行政罰為對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如法律有特別授權,則主管機關得審酌情況免予處罰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08.12. 法律字第0940030084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12日
主旨:關於宜蘭縣政府函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 1項之管制使用,有關第一次違規而於
期限內恢復原狀者執行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94年 8月 3日營署綜字第0942913487號函。
二、按行政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
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之,惟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
況免予處罰者,例如行政罰法(94年 2月 5日公布,95年 2月 5日施行)第19條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
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第 1項)。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第 2項)。」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
量空間。
三、貴署來函所詢如行為人違反管制使用之事實成立,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有
關罰鍰之行政罰規定裁罰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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