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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中華經濟研究院得否適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4.11.03. 法律決字第094003900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3日
    主旨:關於函詢中華經濟研究院適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4 年 10 月 3 日勞職特字第 0940052126 號函。
     二、按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2 條規定:「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
       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10 條規定:「本院捐助章程
       ,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準此,該院係依上開條例規定由捐
       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並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其本質為私法人,而非公法團體。
       至該院是否適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乙節, 貴會既已洽詢該法
       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請參酌其意見辦理。
    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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