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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申請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遇有法條變更,依從新
從優原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1.02. 法律字第0940046774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日
主旨:關於函詢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適用疑
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1 月 1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729703 號函。二、按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
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有關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惟在人民提
出申請後,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時,則有上開「從新從優」原則
之適用(本部 90 年 5 月 21 日法 90 律字第 015800 號函參照)。本件滿地富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許可案,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相關法規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已有變更,依上開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規
。 貴部研處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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