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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律規定沒入或沒收之船舶登記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2.24. 法律決字第09500060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4日
主旨:關於所詢辦理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律規定沒入或沒收之船舶登記作業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0 月 28 日交航字第 0940012368 號函。
二、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律規定沒入或沒收取得之財產,其原存於該財產上之其
他權利(如抵押權等)是否均歸於消滅乙節,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5 年 2 月 8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03089 號函略以:「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律規定沒入
或沒收取得之財產,其原存於該財產上之其他權利(如抵押權等),既屬合法之財產
權,依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精神及本院院解字第 3855 號、第 3949
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7 號解釋之意旨,自應受相當之保障,不因沒入或沒收而受
影響。」
三、至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律規定沒入或沒收之船舶應如何辦理登記作業,涉及船舶
登記法相關規定,因屬貴管,請 貴部本於職權辦理。
四、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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