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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3.08. 法律字第0950700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8日
    主旨:關於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94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9750號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3次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
      以:「(一)應視各法律之立法原意而定。多數委員認為滯納金不是
      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二)未來各機關於解釋、適用法律規定
      之『滯納金』,或於研擬制訂新法或修法時,應留意並檢討其性質究
      應為何。」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含附件)
    附件-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3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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