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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3.08. 法律字第0950700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8日
主旨:關於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94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9750號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3次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
以:「(一)應視各法律之立法原意而定。多數委員認為滯納金不是
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二)未來各機關於解釋、適用法律規定
之『滯納金』,或於研擬制訂新法或修法時,應留意並檢討其性質究
應為何。」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含附件)
附件-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3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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