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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審定函以電子公文方式由機關收文後代轉,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之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4.10. 法律字第094004823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0日
主旨:關於 貴部銓敘審定函交由送審人收執之部分,擬以電子公文交換之方式,由機關收
文後代轉,該審定函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6 日部管一字第 0942560121 號書函(兼復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94 年 12 月 23 日公保字第 0940011194 號書函)。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 2 條規定:「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4.函
: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第 1 項)。前項各款
之公文,必要時得以…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 2 項)。」依上開規定觀之,公文程
式條例所稱之機關公文,為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不以機關間交換公文為限,並包括
機關致人民之公文。
三、另查行政程序法對於機關公文電子文件之記載方式並未明文,而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5 項規定:「機關公文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
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則本件所詢有關銓審函之電子文件記載方式依上開條例規定
記載似無不可。
正本:銓敘部
副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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