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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里長選舉候選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法院判決觀察勒戒中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5.16. 法律字第09500190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16日
主旨:貴會函詢雲林縣○○鎮第18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李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法院判決
觀察勒戒中,該員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4條第 5款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 貴會95年 5月11日中選法字第0953500084號函。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其期間不得逾 2月。」其所稱「觀察、勒戒」應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查本件當事人
李君於95年5 月11日下午尚在執行觀察勒戒中,應係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
5款所定「受保安處分執行未畢」之情形。
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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