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應受送達人已死亡,而無法送達,是否應辦理公示送達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6.13. 法律字第09500218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13日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應受送達人已死亡,而無法送達,是否應辦理公示送達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 5月30日府工下字第0940226785號函。
     二、按來函所提及之協議價購行為,其法律性質經提請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34
       次會議討論,多數學者採私法契約說,則有關需用土地人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陳述意見等書面之送達事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本部92年11月27日法
       律字第0920700657號函參照)。惟93年 5月17日修正之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準此,
       自公文程式條例修正後,縱認協議價購行為之性質為私法契約,其相關公文書之送達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如契約相對人已死亡,自無法對其為送達(含公示送達)。惟該契約標的之相關
       權利義務,如不具一身專屬性而得為繼承人所繼受且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者,應改以其
       繼承人為契約相對人,再為公文書之送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