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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
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
印信為當
發文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8.29. 行執一字第095000475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8月29日
主旨:有關 貴所於95年 8月11日召開「汽車燃料使用費移送強制執行作業,有關公路監理
電腦軟體規劃設計開發案」推動小組第 5次會議,會議結論(一) 4建議本署研議是
否可取消加蓋關防或印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所95年 8月18日嘉監稅字第0951000453號函辦理。
二、按公文程式條例第 3條第 1項規定:「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
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
或蓋簽字章。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三、僅
蓋用機關印信。」準此,機關之公文有蓋用印信,並由首長署名蓋章、僅署名蓋章、
或僅蓋用機關印信等不同方式。復按,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移送機
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移送書。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復規定:
「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
之。」本署即依上述規定,製作移送書之格式,並將該「格式」及「行政執行案件移
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上傳至本署網站,供移送機關使用。而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
格使用說明二:「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雖為表格式,惟即為移送之公文,各移送機關
毋須另附公文,以精簡作業流程。」、說明三:「『發文日期及字號』欄:各機關可
依作業現況及效率考量,於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內,凡足以清晰表明發文日期、
字號之各種形式,均可接受。」是以,依本署所定之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移送書為
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且毋須另附公文,則為求移送執行程序
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印信為當。至旨揭會議結論認蓋用印信增加印刷成本及對推動
電腦化產生障礙等疑義,因目前大多數移送機關均於移送書蓋用印信,實務上亦無反
應有窒礙難行之處,且既已簡化以移送書即為移送公文,則要求蓋用印信應不致造成
作業上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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