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立學校國小教師可否兼任調解委員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5.09.15. 法律決字第095003409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15日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公立學校國小教師可否兼任調解委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5 年 7 月 7 日府民地字第 0950184917 號函。
     二、查「鄉鎮市調解條例」並未限制公立國小教師不得兼任調解委員,合先敘明。本案經
       轉准教育部 95 年 8 月 30 日台人(一)字第 0950116979 號函復略以:「依『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
       課或兼職。』本部為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校外之兼職,業已訂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
       師兼職處理原則』,依該原則第 3 點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2、合於民法總則公
       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同原則第 8 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點
       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
       請。』暨同原則第 12 點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準此,如主旨所詢疑義,請依教育部上開函釋意旨,本於
       權責依法核處。
     三、另如屬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前揭「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 
       點規定:「…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辦理外…」及公務員服
       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
       務。」是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兼任調解委員(本部 75 年 11 月 13日 75 
       法律字第 13864 號函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檢送教育部前揭函及其附件影本供參。
    〔依法務部 108.09.18. 法律字第10803512160號發布,與銓敘部民國108年8月16日部法一
    字第1084841812號書函,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