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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修正部分條文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5.12.04. 院臺規字第09500558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4日
    主旨:法務部所報「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修正草案一案,業經本院修正,並定自中
       華民國95年10月 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95年10月 4日法資字第0951603007號及95年11月22日法資字第 09516038111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1 份。
       附件: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壹、前言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建置,乃期能提供
      社會大眾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方便、迅速查詢法規資料及網站,完成電子化/網路
      化政府-「電子法規」之建置任務,以達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為統合全國法規資料,確實管理法規動態,即時、正確更新「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資料庫,特訂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明定關於資料
      之蒐集、存檔格式、傳輸方式、公開機制等標準作業流程及共同性規範,俾便行政院所
      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稱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作業時,能有所遵循。
    貳、本規範之用詞定義
     一、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二、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且一體適
       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
     三、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行政規則
       。
    參、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指派
      各機關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行政規則或預告法規命令草案、英
      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作業。
    肆、法規資料建置之範圍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
     七、法規及行政規則之英譯。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止公佈後三個
         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並
         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三)命令: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
         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佈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
         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
         廢止發佈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開始預告
         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應於該法規及行
         政規則制(訂) 定或修正時,自公(發) 布(分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
         完成英譯之法規,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
       表。
    陸、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
     一、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簽訂之條
       約及協定。
     二、條約及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各機關於簽署條約及協定後,應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函送外交部
         彙整。
      (二)外交部應將條約及協定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組。
    柒、兩岸及港澳協定通報作業
     一、兩岸及港澳協定通報作業範圍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
         、機構或團體訂定之協定。
      (二)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依「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七條規定,與香港或澳門政府或其授權之民間團體訂定之協定。
     二、兩岸及港澳協定通報作業方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訂定之協定,依「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
         訂定協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兩岸及港澳協定之電子檔,按月傳送工作小組。
    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
     一、司法判解通報作業範圍
      (一)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四)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二、司法判解通報作業方式
       由工作小組配合司法院網站公佈週期,自網站取得,並建置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玖、網站網址通報作業
     一、網站網址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法規公佈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統之網址。
     二、網站網址通報作業方式
       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網站建立法規公佈區或主管法規資料庫查詢系統時
       ,應即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將所屬網站網址通報至工作小組。
    拾、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像: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以下簡稱各部會)。
     三、考核範圍:
      (一)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依各部會於通報網站製作之
         法規異動月報表、行政院公報之介接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
         置及通報或確認情形之查核。
      (二)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或確認之狀況
         ,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議行政院轉知
       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拾壹、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
     一、「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二、行政院秘書處編訂之「文書處理手冊」。
     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之「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訂之「公文時效管製作業手冊」。
     五、「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行政院公報編審作業注意事項」。
     六、其他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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