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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 理或處分權限;倘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 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似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 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從而應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12.26. 法律字第09600431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主旨:關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開發案○○縣○○鄉000段000–0等地號土地土
       石採取計畫」開發計畫案,涉及信託法及民法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96年11月 7日營署綜字第0960060741號函及同年12月10日營署綜字第096292
       0572號書函。
     二、按信託法第 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
       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準此
       ,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
       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倘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
       託者,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似不符合信託法第 1條所規
       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從而應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
       之信託(本部92年10月6 日法律字第0920038921號函參照)。申言之,委託人將其財
       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之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
       名,尚非信託法上之信託(本部92年 4月11日法律字第0920011607號函參照)。本件
       依來函所附「信託契約書」約定事項第 4點:「本件信託登記之土地,一旦政府變更
       地目或甲方取得登記權利人之資格,乙方應即無條件將全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
       方名下,…」及第 5點:「乙方保證自己本人及其繼承人對本件信託登記之土地絕不
       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甲方股東決議處分土地,乙方亦保證無條件配合辦理,…」之內
       容以觀,乙方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核屬消極信託,
       與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有間。至本件有關非都市土地擬申請變更使用分區等,得否以
       「信託契約書」及繼承人所出具之承諾書作為本開發案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宜請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 2第 1項第 5款之規範本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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