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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治獻金法第 7條所規定「主要成員」範圍認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6.12.31. 法律字第0960047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主旨:有關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主要成員」之範圍認定,是否包含由「主
要成員」為外國法人組成之本國公司轉投資另一家本國公司之情形,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6年12月 6日台內民字第0960189709號函。
二、按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旨在限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
受外國人民、法人、團體等之政治獻金,以避免渠等藉由政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
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乃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
1項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 2規定,限制政總、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
受上開對象之政治獻金(政治獻金法第 7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次按「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
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公司法第 369條之2 第 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關於
實質上存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因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形成,基本上在於原分別獨
立存在之公司間存有某種控制與從屬關係,而一公司對於他公司所行使之控制,主要
表現在任免董事及經理人等之人事權或支配公司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上。從而,公司直
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經營者,自應是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
屬公司。(劉連煜著,現代公司法,第 500頁,2007年 2月增訂 2版)。查來函所示
情形,本國公司(母公司)之主要成員為甲乙丙丁 4人,而本國公司所轉投資成立之
另一本國公司(子公司)主要成員仍為甲乙丙丁 4人,則該母公司及子公司間是否存
有控制及從屬關係,請參照上述說明及經濟部意見認定;至於母公司與子公司間若具
控制及從屬關係,則於母公司被認定屬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所稱「主要成
員」時,與其存有控制及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是否包含在「主要成員」之範圍內,請依
前述政治獻金法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認定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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