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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以偽造海關與貨物完(免)稅證明申請新領汽車牌照,並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自用小客車牌 照,嗣後該牌照因買賣關係而移轉過戶,原處分機關經裁量後認應予以撤銷原授益處分,應 以法院判決作為判斷「知有撤銷原因」之基礎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3.24. 法律字第09700048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24日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為無進口通關紀錄並以偽造海關進口與貨物完(免)稅證明
       矇領汽車牌照之處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7年 1月30日交路字第0970015916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核其立法意旨係因基於依法行
       政之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
       定力,亦然。上開規定之適用,其撤銷之標的係違法之行政處分;至於判斷行政處分
       有無違法,原則上係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為判斷時點(本部
       95年 2月 8日法律字第0940048234號函參照)。合先說明。
     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 1項第 3款、第 2項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第 1項第 2款第 l目、第 3項規定:「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
       牌照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驗車輛來歷憑證,經檢驗合格後發給牌照:…三、進口之車
       輛:(一)向貿易商或經銷商購買新車者,應繳驗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書、出廠證明、貿易商或經銷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發照時
       ,除應查驗前項車輛規格審查或審驗合格文件外,並應依相關規定登記檢驗合格後,
       始予發照。」本件疑羲之原汽車所有人吳君倘確係以偽造之證件申請新領牌照,則公
       路監理機關所為准許領用並發給自用小客車牌照之授益處分顯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
       95年度判字第1979號判決參照);如原處分機關經裁量後認應予以撤銷原授益處分者
       ,縱該牌照已因買賣關係而移轉過戶予買受人陳君,惟因原處分係對物為之,不具一
       身專屬性,該對物之處分所生之權利義務,可為移轉(例如將建築許可予以廢止,對
       不動產之受讓人亦有效力)(陳敏著「行政法總論」,96年10月第 5版,第 291頁;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年 9月 3版 1刷,第 123頁;本部93年 5月25日法律
       字第0930019829號函參照),陳君既係系爭車輛之受讓人,即係原授益處分之繼受人
       ,仍應承繼原受益人即其前手之法律瑕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16號判
       決意旨參照),至於買受人因此而生之損失,係屬買賣雙方當事人之內部求償問題,
       宜由買受人另行依據民法有關買賣標的物瑕疵擔保等相關規定主張權利,要不影響原
       處分機關行政處分撤銷權之行使。
     四、末按本法第 121條第 1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乃係為避免行政機關怠
       於行使撤銷權而致法律關係懸而未決,以致處分相對人之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安定狀
       態,故明定此除斥期間,以資限制行政機關撤銷權之行使。上開所稱「知有撤銷原因
       」者,究何所指尚難一概而論,須就具體個案事實判斷之。本件疑義中,原汽車所有
       人(吳君)究否係以偽造證件申請新領牌照,乃原處分應否撤銷之先決條件,故本案
       倘以法院就偽造文書為有罪判決確定作為判斷「知有撤銷原因」之基礎,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見解,本部敬表贊同。又依來函所附資料觀之,本案
       當事人似已提起行政救濟並繫屬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則本件疑義自應以法院
       確定判決所示見解為準。併此提請注意。
     六、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79號判決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16號判決
       意旨,並請參考卓酌。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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