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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交部駐外人員因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需要,得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當地價值
美金 200元以下贈品,並應符合廉政倫理相關規範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政風司 97.07.18. 政四字第09777705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8日
主旨:有關貴部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贈禮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 7月 9日政風字第 09743005270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點第 4款之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
)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三、貴部針對機關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之考慮,訂定得
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依當地一般價值美金 200元以下贈品之規定,尚符合本規範所
稱「公務禮儀」範疇;至該等規定有無檢討修訂必要,請貴部本於業務需要自行評估
。
四、本規範第19點係考量各適用機關業務屬性不一,爰授權各機關得針對社交禮俗標準、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及稿費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項,訂定
更嚴格之標準,以利業務推動,貴部自得衡酌辦理。(法務部政風司 97.07.18. 政
四字第0九七七七七0五0三號函)
正本:外交部政風處
副本:法務部政風司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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