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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法務部因「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資料交 換,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7.21. 法律決字第097070048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21日
    主旨:關於本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貴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資料交換,所
       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7年 5月19日衛署醫字第0970208184號函。
     二、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
       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此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條
       、第 8條及第 6條所明定。
     三、查本部職司更生保護、犯罪預防及毒品危害防制之業務職掌,而籌建「法務部毒品成
       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其目的係為有效推動國家毒品政策所包含之防毒、拒毒、
       緝毒、戒毒策略,每一項策略推動均屬毒品犯罪之預防並維持社會秩序。從而本部為
       建置該系統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係基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依
       本法第 7條第 1款規定,屬對個人資料之合法蒐集或電腦處理。
     四、貴署前於97年 5月19日以衛署醫字第0970208184號函復本部,認為就提供全民健保資
       料庫中個案就業單位(即投保單位)之資料,將造成當事人隱私權、工作權、人格權
       有受侵害或遭歧視之虞,且是否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有密切關聯性,似亦與憲法第
       22條、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條規定之意旨不合乙節;惟查本部建置「毒品成癮者
       單一窗口服務」系統,其目的已如前述,旨在於推動毒品犯罪之防治,而對毒癮者之
       協助、輔導更是防治工作中重要之環節。是以,透過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資料之個案
       就業資料,將有助於瞭解毒癮者之就業穩定性,藉由防制中心分級管理,優先篩選應
       主動介入輔導就業之對象,以強化追蹤及輔導,降低再犯率;且由防制中心所提供對
       毒癮者之追蹤輔導,將能對無力投保者提供輔導資源,以協助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7條之 3規定,輔導完成投保手續,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立法
       目的。故貴署就保有之上開資料提供,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聯,符合本法第 8條第4 
       款「增進公共利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事由,應屬個人資料之合法利用,且符合本法
       第 6條之「必要範圍」。又本部就該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依上述說明,亦與憲法
       第22條、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本部保護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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