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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包括四級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否為中央法規標準 法之特別規定,而得優先適用,如依「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似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 法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08.05. 法律決字第0970028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5日
    主旨:有關立法委員翁○○辦公室函為行政機關中「四級機關」之設立依據是否應採法律或
       命令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 7月31日會綜字第0970016793號書函。
     二、按憲法增修條文第 3條第 3項及第 4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
       ,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 3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
       ,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第 4項)」,據此,立法院前業三讀通過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並經93年 6月23日總統華總義一字第 09300118311號令公布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
       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是以,就關於中央行政機關
       之組織(包括四級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否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條第
        3款之特別規定,而得優先適用,此部分宜尊重法規主管機關之意見;惟如依「後法
       優於前法」原則,本案似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為是。
    正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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