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機關所有之契約服務員及日薪人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機關仍得依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9 點規定,因管理需要納入該等人員適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於 契約訂定倫理條款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10.09. 法政字第09700363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9日
    主旨: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9 點適用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9 月 26 日交政字第 0970047410 號函。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 2 點第 1 款所稱之公務員,係指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依據該法第 24 條內容,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
       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為適用對象(銓敘部 90 年 6 月 22 日 90 
       法一字第 2037733 號書函參照)。
     三、次查銓敘部部 91 年 8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70111 號函略以:「以依鐘點計
       費或按件、按日計酬之人員,……基於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對於依鐘點計費,每日工
       作 4 小時之臨時僱用之契約工,不應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
       準此, 貴部公路總局之契約服務員、日薪人員,如符合上開函釋內容,即非本規範
       適用對象。
     四、本規範第 19 點之規定,其目的乃授權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訂定更嚴格之標準。
       爰 貴部得基於管理需要納入更多適用對象,抑或於上述人員所進用之契約,訂定拒
       受餽贈等倫理條款,以維護機關廉潔形象。(法務部 97.10.09. 法政字第0九七0
       0三六三四二號函)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政風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