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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標售後,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其公文
書之送達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10.28. 法律字第0970034346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主旨: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詢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標售後,依土地
法第34條之 1及其執行要點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執行疑義一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97年 9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70142978號函。
二、查93年 5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
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準此,自公文程式條例上開規定修
正後,縱認標售行為之性質為私法行為,其相關公文書之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本部95年 6月13日法律字第0950021841號函意
當參照)。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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