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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就法律修法請立法委員簽署承諾書有無適用遊說法,應就該主觀上行為人
是否具有計畫性、目的性影響被遊說者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
廢止之意圖;客觀上訴求之標的亦須為「法令」、「政策」或「議案」三者其中之一,此應
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判斷為當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7.11.12. 法律字第0970037117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主旨:關於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請立法委員簽署承諾書,其中內容涉及法律修法部分,是否適
用遊說法疑義乙事,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7年10月 3日台內民字第0970156961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
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
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遊說法第 2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之立法說明略為「…
遊說係遊說者對被遊說者所為表達意見之行為。遊說係以意圖影響政策、議案或法令
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所為之行為,即以政治性或決策性事項為遊說之範
圍。…」是依上開條文及立法意旨,遊說法所稱之「遊說」除主觀上行為人具計畫性
、目的性影響被遊說者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意
圖外,客觀上所訴求之標的亦須為「法令」、「政策」或「議案」三者其中之一,從
而,行為人之行為須合乎上開要件,始得認屬遊說法所稱之「遊說」。
三、貴部為「遊說法」之主管機關,有關本件來函所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請立法委員簽署
承諾書之行為,是否屬於遊說法所稱之「遊說」仍請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判斷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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