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時點等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06.02. 法政字第09811056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2日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時點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8年 4月23日彰政二字第0980000901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不得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關係人
       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所謂公職人員,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1項所定人員,至所稱關係人,則
       係指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等人,本法第 2條、第 3條
       、第 7條及第 8條定有明文。又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
       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司法院釋字第 287號解釋意旨甚明。揆諸前開
       法律及大法官解釋,鄉(鎮、市)民代表既係自民國97年10月 1日起,成為修正後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1項第 9款之財產申報義務人,故自是時起,即成為本法
       第 2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而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內親屬,亦成為同
       法第 3條所規定之關係人,並非於本部對外發布函釋之日起,始成為本法適用對象。
     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
       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
       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
       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589號解釋足稽。按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故倘業
       成立約僱聘等人事措施後,始成為本法第 2條及第 3條所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
       揆諸前開大法官解釋及說明,自受信賴利益之保障,並無同法第 7條及第 8條之適用
       ,該關係人尚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為止。但如該公職人員係該當貪污治罪條
       例所稱之公務員,而其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
       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者,仍應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4款論斷。
     四、關係人之約聘僱行為,如係本法適用前即產生,自應受行政法上信賴原則之保護,已
       如前述。故關係人執行職務之行為,自無溯及無效或薪資應予追繳之問題。
    正本:彰化縣政府政風處
    副本: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