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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對於國家之合法或違法行為所生人民財產權之損失或損害,分
別以損失補償及國家賠償之制度予以規範,但本件係屬因災罹難,與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無涉
,即非屬國家補償之範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08.18. 法律字第09800305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18日
主旨:關於行政院交下南投縣政府函,為 97 年 9 月 15 日辛樂克颱風台 21 線省道信義
鄉豐丘路段民眾傷亡損害事件,造成董○○等 7人因災罹難,該府業依社會救助辦理
善後事宜,惟案主親屬訴求損害賠償初步調查未獲結果,乃導引損失補償或替代方案
之可行性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0980137510 號函。
二、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 15 條定有明文,對於國家之合法或違法行為所生
人民財產權之損失或損害,分別有損失補償及國家賠償之制度予以規範。前者係指因
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致人民財產權受有損失,且須公權力行為之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而言(本部 91 年 5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10018424 號
函;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736頁;翁岳生編「行政法」
下冊,第 1428 頁參照)。故本件因災罹難,如與行使公權力行為無涉,揆諸前開說
明,即非屬國家補償之範疇。
三、本案是否依南投縣政府 98 年 7 月 8 日府社助字第 09801457740號函建議,撥付
一定金額特別撫慰金建置監護人信託協助機制一節,屬政策決定事項,請 貴部本
於職權審酌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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