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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律應按其適用之原則,且應視其是否具有特別法或特別規定之地位加以判斷,除該法有明 文排除之規定,否則無法導出某法規得逕予排除某法規規定適用之結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10.26. 法律字第098003542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主旨:關於區域計畫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行政行為性質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 8月21日營署綜字第 098915959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0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
       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所稱之
       「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
       ,則不屬之(本部96年 2月 9日法律字第0960004593號函參照)。又區域計畫定期通
       盤檢討變更,如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或增加其負擔,且不涉及個別變更
       ,其性質為法規命令非行政處分,另司法院釋字第 156號解釋理由書亦認主管機關變
       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
       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本部93年 8月30日法律字第0930032825號及95
       年11月24日法律字第0950041469號等函參照)。本件「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依來函
       說明三所述,係接受上位計畫「臺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指導,且
       計畫範圍較小,計畫內涵均更為細緻及明確,從而「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之性質,
       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至
       於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於公告後即對外發生效力,是否應認定屬法規命令之
       性質,本部已於93年 8月30日法律字第0930032825號函表示意見在案。
     三、又「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之內容得否逕予排除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授權訂定之「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 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
       作業規範」等規定乙節,按法律適用之原則,何法規應優先適用,應視其有無具備特
       別法或特別規定之地位予以判斷,除非法有明文排除之明確規定,否則無法導出某法
       規得逕予排除某法規規定適用之結果。準此,「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如具法規命令
       性質,而其內容得否優先於上開管制規則及作業規範適用,宜由貴署依法律適用原則
       檢視之。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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