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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係指曾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42 條及第 144 條之罪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11.18. 法律字第09800400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 26 條第 3 款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9 月 21 日中選法字第 0983500185 號函。
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規定之候選人消極資格,其中第
3 款之曾犯「刑法第 142 條、第 144 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因與本法及總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妨礙選舉罷免之處罰章節規定相近,故適用本法第 26 條第
3 款時,宜就個案,確定行為人之犯行是否同時觸犯刑法第 142 條及第 144 條
之罪及本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如判決基於特別法與普通法等法規競
合關係,優先適用本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時,因行為人本質上同時觸
犯刑法第 142 條及第 144 條之罪,故自有本法第 26 條第 3 款之適用。
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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