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係指曾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42 條及第 144 條之罪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11.18. 法律字第09800400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 26 條第 3 款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9 月 21 日中選法字第 0983500185 號函。
     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規定之候選人消極資格,其中第
        3 款之曾犯「刑法第 142 條、第 144 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因與本法及總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妨礙選舉罷免之處罰章節規定相近,故適用本法第 26 條第
        3 款時,宜就個案,確定行為人之犯行是否同時觸犯刑法第 142 條及第 144 條
       之罪及本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如判決基於特別法與普通法等法規競
       合關係,優先適用本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時,因行為人本質上同時觸
       犯刑法第 142 條及第 144 條之罪,故自有本法第 26 條第 3 款之適用。
    正本: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