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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檢舉違規使用農地案件,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1項及第 2項及都市計畫法第79 條第 1項等規定,應視個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其裁處 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如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之行為仍得依前 開規定處分之,但該處分係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如義務人不遵 從法律所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主管機關可另依上開規定按次處罰,此則屬行政罰性質,其 裁處權時效自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命改善期限終了時起算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98.12.30. 法律字第09800354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主旨:有關檢舉違規使用農地案件,因主管機關延宕裁處導致已逾裁罰期限,得否依區域計
       畫法第21條第 1項或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限期改正,倘不遵從者再予處罰
       乙案,本部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 8月21日農企字第0980146590號函。
     二、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其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
       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行政罰法第27條參照)
       。復按同法第45條規定,如行政罰法施行(95年 2月 5日)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於施行前尚未經裁處者,其 3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
       罰法施行日起算。且裁罰權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
       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行為之繼續指以持續之行為時間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構成要件行為,行為之時間持續且在持續之時間內並未有重大改變,其時效於行為終
       了時起算;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已完成構成要件後,僅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係於
       行為完成時起算時效(本部98年 4月30日法律字第 0980014325 號函參照)。故本件
       依來函說明二所示,檢舉案件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1項及第 2項、都市計畫
       法第79條第 1項等規定乙節,應視個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依上開說明本
       於權責認定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
     三、如認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區域計畫法第21
       條第 1項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或依都市計
       畫法第79條第 1項前段規定,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上開處分係單
       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並非行政罰法所稱之
       行政罰,如義務人不遵從者,因係違反主管機關依法律所課予限期改善義務,主管機
       關可另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後段規定按次處罰
       ,此則屬行政罰性質,其裁處權時效自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命改善期限終了時起算
       (即期限屆滿時起算),附予敘明(本部98年 4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80011305號函及
       同年 6年 9日法律字第 0980012616號書函意旨參照)。至於檢舉獎金是否仍予以核
       發,仍請本於權責依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審認之。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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